20141003

我們一起跑,看誰能趨近事實,而法院一定會贏!


我們一起跑,看誰能趨近事實,而法院一定會贏!
                                                        「當冤案的成因是因有罪推定,那錯誤就會落在事實上。
后豐案義務律師劉繼蔚
                                                                                          正義女神,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寶劍。

后豐女子墜橋案有兩種「事實」的版本,其所爭議的是陳姓女子是像主要證人所說的被丟下橋,抑或自己跳下導致死亡?后豐案的事實為何者?

小叮噹,帶我們飛到過去吧!



我們沒有小叮噹的任意門,也從未出現阿拉丁神燈,讓你搓一搓就能回到2002127日凌晨一點的那個晚上。所以,客觀上,除了最靠近事實的當事人外,我們能做的只是努力讓案件趨近事實,沒有人有資格以非常肯定的態度來決定被告無罪或有罪。既然沒有任何人能夠讓時空倒轉回到案發當時,我們就必須回到證據本身,看法院拿出什麼道具趨近事實,以實現正義女神所持之天平涵意?德國法學家Rudolf von Jhering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暴力。衡器而無寶劍,只是有名無實的正義。 法院有極大的權力判定是非,但該權力是否已符合司法正義,抑或該權力僅建立在一個錯誤的事實上?

本案法院主要的定罪證據是在橋下釣蝦、炒米糠的王姓證人的證詞,以及原審的許倬憲法醫之意見報告。基本上從法院判決裡,沒有任何的科學依據構成殺人罪的證據,可以看到的是法院一再嶄露其辯論才華,解釋為何死者指甲內無被告兩人的DNA、死者手上沒有被告抓她的壓痕、被告兩人皆曾通過的測謊結果,卻不予採用,及為何證人證詞愈來愈清楚等等原因。法官展現的辯論才華真是霸氣外露,決心十足阿!我們感謝法院花了時間來寫判決書,可稱之為文采並茂,法院確信證人證詞是對的,死者確為被告兩人所害。

沒人說后豐案必冤,但請看看此案的問題

2006台中地院判決確定後,檢察總長提出兩次非常上訴,監察院提出一次報告,義務律師團為被告兩人各聲請兩次再審,其中甚至代表公權力之檢察官亦幫被告提出一次再審,認該案有問題,但這些法律救濟皆被駁回,沒人要法院相信這案子一定是冤案,但我們只請求法院正視此案的問題,回頭看看檢察總長、監察委員、義務律師團所提出的意見,幾乎能寫成一份完整且有利於被告的無罪判決書了,法院選擇緊閉雙眼,一點也不像正義女神,似乎不願再檢視當時那份有罪判決書。

該案排除死者自殺之原因,其一為死者跨下之「石灰」與橋上欄杆及石壁之「漆片」不符,故死者並非自己跨坐欄杆掉落橋下,該證據亦成為被告兩人合力丟下之定罪理由,法院並未調查死者褲上之灰是否係欄杆上之土灰,而2012年監察院為該案提出意見報告中,以相似死者及被告身材之人員模擬「跨坐」情況之土灰沾染範圍,發現死者褲底之土灰沾染範圍與跨坐情形極為相像,惟法院至今仍未採信此模擬結果。法院一再於聲請再審程序中即斷定該案是否有罪,而非依照再審之審查標準於聲請階段,僅需就證據於形式上是否足以動搖原判決即可。然而,本案經驗發現,如同劉繼蔚律師所言,「任何證據取捨都由法院抉擇,要動搖法院並非僅讓法院覺得可疑,而是要證明到,他根本就判錯了。」這樣的審查標準似乎違法(刑訴420條第一項第六款)又固執己見。

法院上演八點檔情節,和爆橘拳一樣震撼

本案定罪理由有二,其一為證人於案發後近兩年所述案情,其一為原審法醫許倬憲法醫的意見。假使一一檢視兩者,2013年監察院將王姓證人帶到后豐大橋實際模擬,王姓證人卻無法於相同情況下擁有案發時的視聽能力,他所聽、所見的能力根本無法支撐證詞的清晰度,那該定罪理由的可信度是否降低了呢?案發狀況經過兩年,王姓證人的記憶愈來愈清晰,法院不疑有他,採用了證人最完整的故事情節;監院認為原審法醫之意見逾越法醫應為之專業,該意見應失其證據能力。然而,法院卻對這樣事實置若罔聞,再審之門依舊固若盤石,難以開啟。這時讓人不禁想對天喊:「法院的判決就像水潑落地難收回啊!但嫁出去的女兒其實還是可以回家的好嗎?!」但是這些吶喊,只是存於那隔音效果極佳的那扇門外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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