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判決後到2012年以前,律師提過上訴,檢察總長提過非常上訴,但全部都被駁回。2012年監察院對此案做出了長達93頁的調查報告,以下為監察院報告中的一些疑點:
1.
證人供詞反覆
(1)
聲音:
證人王清雲在翻供前都表示他聽不清楚(或沒有聽到)橋上王淇政及陳琪瑄吵架的聲音,翻供後卻表示他清楚聽到吵架聲音,還說出了他所聽到的話語。
證人王清雲在翻供前都表示他聽不清楚(或沒有聽到)橋上王淇政及陳琪瑄吵架的聲音,翻供後卻表示他清楚聽到吵架聲音,還說出了他所聽到的話語。
(2)
照明器材:王清雲在2004年1月翻供後說出他有帶探照燈,所以可以看很清楚。但後續的警詢中,王清雲對於「燈」的講法都不同。一開始是探照燈,再來是投射燈,後來又變成兩支手電筒,最後是兩個探照燈,讓人搞不清楚他當天所帶的燈具究竟為何。證人當天只是去抓蝦子,燈具是用來看清蝦子,又有必要帶到高瓦數的探照燈嗎?
(3)
月光:
判決內容提到(第一段),當天月光很亮,再加上路燈跟證人所帶的燈,可以看到橋上所發生的事情。因此證人王清雲可以看到被告與死者在橋上是正常的。但中央氣象局的資料顯示,2002年12月7日半夜凌晨1點,根本沒有月光。又據台中氣象站測量,當天凌晨兩點的雲量在整片天空中,有十分之八布滿雲層,雖然不能代表事發當時的時間,但是兩個時間點距離相近,很難有太大的差別。姑且先不論法官如此相信證人的話,沒有進一步做查證的動作。如果少了月光,證人還可能清楚看到橋上所發生的事情嗎?
判決內容提到(第一段),當天月光很亮,再加上路燈跟證人所帶的燈,可以看到橋上所發生的事情。因此證人王清雲可以看到被告與死者在橋上是正常的。但中央氣象局的資料顯示,2002年12月7日半夜凌晨1點,根本沒有月光。又據台中氣象站測量,當天凌晨兩點的雲量在整片天空中,有十分之八布滿雲層,雖然不能代表事發當時的時間,但是兩個時間點距離相近,很難有太大的差別。姑且先不論法官如此相信證人的話,沒有進一步做查證的動作。如果少了月光,證人還可能清楚看到橋上所發生的事情嗎?
2.
法院過失
(1) 2005年11月2日上午,一審法官與證人王清雲還有案發當天到場協助的警員劉文南曾到過現場勘驗。勘驗錄影帶中發現,證人王清雲指認其當時的位置,用吊車吊起後,竟離地面至少8公尺。原審竟任證人就其所在位置任意提高高度與距離,卻不查詢公路總局臺中工務段相關資料或調閱相關衛星或航空測量照片,確認河道變遷與高度實際情形並加以佐證,實在令人無法信服證人所指認的位置就是案發當天的實際位置。
(2) 洪世緯曾經說出自己有去加油站幫輪胎打氣,案發當天警員劉文南有向加油站調閱綠影帶,但檢察官在勘驗綠影帶的時候竟然沒有通知被告,僅由檢察官目視錄影帶便認定「無法有效辨識」,並未送交相關鑑識單位使用科學方法勘驗。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任何證據都應進行詳細調查。很顯然檢察官並沒有遵守。
(3) 案件判決後,律師曾經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但高等法院並沒有進行任何準備程序,而且僅開一次審判庭,然後就認為地方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最高法院也沒有依照法律規定調查證據、在審判書上也沒有寫出為什麼地院判決沒有問題的理由。
3.
現場模擬
(1) 監察院曾經對證人王清雲設計六個題目,並請證人站在距離橋上五十公尺處的地方,並準備了瓦數跟王清雲所述一樣的探照燈,請他專注地看著橋上所發生的事情。但王清雲卻無法說出橋上所發生的情形,那為何在條件相對惡劣的案發現場可以清楚描述橋上所發生的事?
監院測試證人王清雲之視力
(2) 王清雲曾經說過他很清楚地聽到橋上陳琪瑄及王淇政的對話內容,因此檢察官對此做測試。測試內容是「后豐大橋、警察、救命」等單字,據測試當天影帶顯示,被告洪世偉在橋上喊到快要失聲,但證人王清雲卻完全無法回答洪世緯所說的話語。監察院也曾在背景噪音較小的景美溪旁的平地測試,同樣無法分辨聲音內容。那為何王清雲在案發當天可以清楚聽到對話內容?
監院測試證人王清雲之聽力
(3) 監察院曾找來三名與被告跟死者身體比例相似的人進行模擬,法院在2005年也曾經做過此模擬。依據法院所認定事實,死者曾經有拉扯及掙扎的動作,男性模擬者因為女性的掙扎,導致力氣耗盡,無法說出較長的話語;同時也因為掙扎的動作讓兩名男性無法將女性抬出護欄外。2005年法院所模擬的錄影帶顯示,法院並沒有讓女性模擬者掙扎,反而是配合男性,因此在法院的錄影帶中,兩名男性模擬者才能將女性抬至護欄邊。但縱使在女性配合的情形下,因護欄基底向內傾斜,所以也無法像證人所述,將死者抬至護欄外。
4.
法醫說詞
法醫曾經說過死者的死法可能比較符合王清雲所說,但法醫的專業僅限於解剖及檢驗屍體,上面的論述(擺錘效應)並不包含在法醫的專業裡,因此法醫所做的證詞應該不具有「證據能力」,法官也不能採用。法醫只能夠就自己的專業表達意見,超越法醫專業的意見並不具證據能力,況且法醫自己也表示,「原因部分不是法醫的權責」,可見法官更不應該有理由採用此段論述當作證詞。
法醫曾經說過死者的死法可能比較符合王清雲所說,但法醫的專業僅限於解剖及檢驗屍體,上面的論述(擺錘效應)並不包含在法醫的專業裡,因此法醫所做的證詞應該不具有「證據能力」,法官也不能採用。法醫只能夠就自己的專業表達意見,超越法醫專業的意見並不具證據能力,況且法醫自己也表示,「原因部分不是法醫的權責」,可見法官更不應該有理由採用此段論述當作證詞。
疑點重重 夜間會勘
繼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後,在外界聲援此案的民間團體──冤獄平反協會的律師團告王清雲偽證。偵辦此案的檢察官在2013年12月5號前往后豐大橋現場勘查,律師團及參與救援的另一團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加上幾位台灣大學和靜宜大學學生一同南下至后豐大橋,並先行做一次測試。最後得出一些結論將在以下說明:
1.
檢方當天將重量與死者一樣重的假人照證人王清雲的說法從橋上丟下去,假人的墜落位置與死者陳琪瑄陳屍的位置落差了兩公尺。如果證人所說的是真的,那假人位置不應該與真正死者陳屍的位置落差這麼大。
2.
當天學生用晒衣架架起與橋上護欄一樣高的高度,並找兩位體型與被告相似的學生及一位與陳琪瑄體型相似的人試著用證人所說的方式把人抬過晒衣架。但實驗結果發現,除非兩名模擬被告的同學「同時合力、且洪世緯模擬者須環抱膝蓋」才能將女性瞬間抬出晒衣架,但並無法如判決所說的(兩名被告將死者抬到橋外,且王淇政對死者說了一長串的話)一樣,將女性懸置在橋外那麼久。
王清雲偽證罪不起訴 鑑定報告說什麼?
1. 王清雲因為長期在橋下活動、捕蝦,因此比較熟悉地形,所以很合理的可以推測他能夠看到橋上的一舉一動。
2. 報告中提到,從通聯記錄 (不是通話譯文)上來看,王淇政很頻繁的聯絡陳琪瑄,而陳琪瑄比較少主動打電話給王淇政,而且通話時間都很短,似乎不太想理他。在陳琪瑄去后豐大橋的那段時間中,無法從通聯紀錄上看出她想要自殺的念頭。
偽證案不起訴書中資料摘取
3. 陳琪瑄電話帳單每月平均只有三百多元,如果兩人感情狀態好,電話費應該不只有這麼少,因此可見兩人感情已變淡。
不起訴處分書的說法是,從第二、三點可以顯示雙方有爭執且感情已變淡,又以通話時間的長度短,推測陳琪瑄不會有想要自殺的念頭,因此應該是他殺。再者,王清雲以前翻供時曾說過,事發當時他並沒有講出全部實情,從事發當時到翻供過了兩年,人的記憶可能因為許多因素而改變,因此說詞有出入的地方可能是受到外力(媒體、照片...等)以及情緒的影響所造成的,並不是故意(有意識的)要說謊,所以不構成偽證。
再審流程
律師團在2013年向高分院提出再審,但被台中高分院駁回,之後律師團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在同年十一月最高法院發回高分院,重新審理律師團所提出的再審要求。但是,在今年(2014)的七月,又一次的被台中高分院駁回。現在律師團再度提起抗告,目前還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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