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事情是這樣開始的


2002年12月6日,王淇政和洪世緯與幾名好友於晚間11點多相約到夜市吃宵夜,其後7日凌晨一點多時王淇政之女友陳女要求王淇政到后豐大橋與她談分手之事,王淇政搭乘洪世緯駕駛的車子抵達后豐大橋,王淇政下車與陳女“談判”,這時,洪世緯認為不便在場且因車胎沒氣,即離開現場到加油站打氣。

洪世緯回來後,看見王淇政正趴在橋邊護欄上,王淇政告知陳女剛掉落至橋下,王淇政請洪幫忙叫救護車,自己則到橋下找陳琪瑄,洪世緯跟隨到橋下,並請當時正在橋下釣蝦的證人王清雲幫忙照亮,而後陳女經送醫後不治身亡。

案件發展


起初,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以判斷陳女是被王淇政與洪世緯殺害,不起訴兩人,認定死者為自殺,然而再議後台中地檢續偵,2005年檢察官改以殺人罪起訴兩位被告,其關鍵在於檢察官採信橋下證人王清雲證述其看見橋上有二人將死者丟下橋,然而在事發第一時間王清雲的證詞表示僅有看見一黑影自橋上掉落橋下。

法官採信王清雲看見有兩人犯案的證詞,並參考許倬憲法醫之意見認定陳女為非自殺,認為陳女係由王淇政與洪世緯從橋上拋下,2006年台中地院判決兩人共同殺人,分別判處王淇政15年、洪世緯12年6個月有期徒刑,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駁回王淇政與洪世緯的上訴,全案確定。

救援進度


2012年,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本案疑點重重,認為並無證據可支持死者是遭人自橋上丟下,認為王淇政及洪世緯高度可能受到冤枉。義務律師團於2013年為王淇政聲請再審,律師團提出一項有力的證據是死者位置之水平位移,根據法醫學研究,水平位移可供作高處墜落死死因判斷因素之一,但原先的審判中並不曾留意到這項證據,日前再審仍被台中高分院駁回,律師團向最高法院抗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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