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8

抗告書二狀-再審新證據僅需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即可開啟再審


抗告!抗告!

再審新證據僅需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即可開啟再審
 

 
 
 
8/21遞抗告書二狀至最高法院 
 
今年201479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王淇政的再審聲請,后豐案義務律師表示:「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我們絕不放棄」繼續為此駁回再審之裁定書提抗告,律師們提的抗告補充理由,其中一個關鍵是要指出台中高分院混淆「裁定開啟再審與否」以及「是否可改判無罪」之程序


再審審理程序應判斷的內容是「新證據是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非新證據是否足以讓被告改判無罪。王淇政提出關於高處墜落死因分析的學術論文,法院以其不是作為判斷高處墜落死因的唯一、絕對、客觀依據,而駁回再審之聲請。法院這樣的認定,如同要求聲請人提出的新證據必須足以證明被告無罪,顯然已經逾越再審審理程序之要求,已經要求聲請人在聲請開啟再審程序時,就要提出足以證明自己無罪的新證據,法院此判斷,已混淆再審程序開啟和開啟再審程序後的審判,有適用法律不當而違背法令之嫌。

而且,這是后豐案前一次最高法院發回的裁定就已經明確指出:於再審聲請階段法院的任務並非判斷有罪無罪!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理由認為,只要聲請人所提出的新證據,從表面上看來沒有明顯的瑕疵,且有動搖原判決的可能,法院即可依此新證據開啟再審程序,至於新證據是否真的能證明聲請人為無罪,就等到再審程序開啟後再去審查即可,如果法院在審查是否開啟再審程序時,就要求聲請人提出足以證明自己無罪的新證據,那將和再審程序用以糾正錯誤判決的宗旨相違背。

學術研究的成果當然不是判斷死因的唯一、絕對、客觀依據,重點也不在於這個研究是否為唯一、絕對、客觀的依據,而是判決有罪的法官在審案的時候完全不曾考量這些法醫學文獻,也不曾判斷水平位移對於高處墜落死因判斷的意義。如果考量水平位移,是否有罪猶未可知,法院怎能如此堅決地認為不足以開啟再審呢?為什麼要這樣讓人繼續喊冤也不願意好好再次面對這個案子呢?

我們還在等待司法正義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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