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8

高中生的觀察-監委提出意見表示案件不單純-第一篇

/陳冠婷
2013年12月5號現場模擬從橋下往橋上看
2013年,我來到冤獄平反協會實習,在那邊最深入接觸到的案件,就是后豐大橋案。這個案件有兩位檢察官經手過,第一位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沒有起訴;但兩年過後證人翻供,另一位檢察官起訴了這兩位現在被關在牢裡的人。這個案件最大的轉折點就是證人的證詞,事情發生當天說他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兩年後卻又改口說他其實全部都有看到。總之,不論證人說了什麼,先來看看法院怎麼判,再來討論其他事情。



 
 

2002127日的台中,一個月亮高掛的夜晚,王清雲在距離后豐大橋50公尺遠的地方炒米糠,用來引誘在大甲溪裡的蝦子。兩台車子停在橋上,一台是一位名為陳琪瑄的女子下車,另一台則是王淇政及開車的洪世緯兩名男子下車。一開始不以為意的王清雲,繼續在橋下炒米糠,沒想到過了不久,發現事情有點不太對勁。王淇政跟陳琪瑄因為兩人感情分手問題開始追逐、爭吵,王淇政把女朋友從後方抱住,並叫他的朋友洪世緯幫忙抱住女生的腳,並將女生抬到橋外,女生拉扯、掙扎。王清雲也聽到男生很兇的對女生說:「你如果要與我分手,我就讓你死,如果繼續跟我在一起,我就把你放下來!」王清雲一直看著橋上所發生的事,直到抱住女生頭部的王淇政把手鬆開後,女生呈現頭下腳上的狀態,最後,抓住女生.腳的男子鬆開手,她被地心引力拉著向下掉,結束了她的一生。王清雲拿著燈照橋上,兩個在橋上的男生開始喊救命,跑下橋找女生。救護車在1:26分到達,在39分時載著屍體跟看似快要崩潰的王淇政前往醫院,洪世緯開車跟在後面前往醫院。

 以上是2006年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主要採用證人王清雲的證詞為主,法醫許倬憲的證詞為輔,並沒有採用兩名被告證詞。監察院在2012年做出此案的監察報告,認為這件案件極有可能是冤獄。以下將先用時間順序呈現此案由不起訴到起訴的過程,再說明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提到的疑點。

 2002127日,王淇政及洪世緯於警詢中皆分別表示,他們當天一起約去逛夜市,途中王淇政接到女友陳琪瑄的電話,要求他在十分鐘內到達后豐大橋,因此洪世緯開車載著王淇政前往橋上。洪世緯在途中曾經離開過橋上,去加油站幫輪胎打氣,回來後便聽到王淇政說陳琪瑄墜橋。王淇政說,當時他在陳琪瑄的車旁(此時洪世緯還沒回來)正打算送她回家,要上車時突然聽到關門聲,接著女友(跨在欄杆上)就墜橋了。

 王清雲因為事發當時在橋下炒米糠,所以也被帶去詢問。他說他不清楚怎麼回事,橋上好像有三個人追來追去,也有爭吵聲,不久後就看見一個黑影掉到橋下。怎麼掉下來我沒有看清楚,也沒有聽清楚在說什麼。

 意外的轉折:證人王清雲翻供
 

以證人之角度往橋上看


案發當時,聲稱自己沒有看清楚的證人王清雲,意外的於事發2年後(2004年)翻供。王清雲聲稱,當時他在橋下炒米糠,橋上有兩男一女在橋上追逐,王淇政從後面抱住陳琪瑄,洪世緯抱住陳琪瑄的腳,並將陳琪瑄抬到橋外。王清雲表示有聽到男子說:「如果還是要分手,我就把你丟下去;如果繼續在一起,我就把你上下來」,陳琪瑄喊救命,之後王淇政跟洪世緯先後放開手,陳琪瑄就摔下去了。我有拿探照燈照橋上,所以有看到整個過程。同時王清雲也表示,案發當時沒有說出實情是因為受到王淇政爸爸影響,據王清雲說法,王淇政爸爸跟他說:「不要害到王淇政,我們會私下跟家屬和解。」所以在事發當時講話才會有所保留,但是他因為良心過意不去,所以現在(2004年)才決定把事實講出來。

 從不起訴到有罪確定

 2004914日 檢察官不起訴

但檢察官認為證人說詞前後不一而且落差太大,王清雲2004年證詞比案發當天清楚太多,與一般人「時間越久記憶越模糊」的經驗不符合。而且有部分證詞明顯有瑕疵,因此不採納。再者除了證人證詞之外並沒有任何客觀(科學)證據顯示被告有犯下殺人罪行,因此檢察官林柏宏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

 2005624日 另一檢察官起訴

王清雲決定講出實情是因為自己過意不去,所以翻供。依據被告王淇政說法,陳琪瑄是自己掉下橋的。但法醫許倬憲說,以當時橋高來看,如果死者是要自殺,應該會腳先著地;但是死者不想死,所以手先著地。

檢察官以法醫及證人證詞認為,被告所說的是謊話,兩人有將死者丟下橋。因此起訴兩名被告。

 2006512日 一審判決有罪

台中地方法院認定事實為第一段所述,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來自於證人王清雲翻供後及法醫許倬憲證詞。法醫表示,從屍體上的情形可以看出兩名被告將死者合力抬出護欄外,王淇政與洪世緯先後鬆手,形成擺錘效應,導致墜橋後死者身體與橋面平行。但法醫也表示,他只是從屍體的情形客觀判斷,原因部分不在法醫的權責之內。最後判決王淇政與洪世緯分別十五年及十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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