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5

2014/11/13最高法院將台中高分院駁回再審之原裁定撤銷

2014/11/13最高法院將台中高分院駁回再審之原裁定撤銷

圖/洪于香提供

今年2014年11月13號最高法院將先前台中高等法院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裁 (103年度台抗字第764號)后豐案的再審再次被發回台中高分院繼續審查,同一案號的再審被最高法院發回兩次在司法上很難得,這也是該案在2006年定讞後,在高等法院第六次審查。發回更裁內容整理如下:

1、原判決認定死因似未考量水平位移,而石台平法醫之意見主要依據為水平位移,倘若石台平法醫具備鑑定人之適格,即屬有新證據之存在:

裁判書提及:「判決以後成立之鑑定報告,祇要該鑑定人對於鑑定事項係具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且其鑑定內容係根據另一證據作成,而該另一證據係成立於事實審法院判決之前者,應認為有新證據之存在。」故石法醫之鑑定意見,雖係在判決確定後始作成,但祇需證明石台平法醫師具備鑑定人之適格性,即屬有新證據之存在。

而原裁定(102聲再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誤將具鑑定人屬性之石台平法醫師為證人,且以其並未曾於其他訴訟案件中為證言之陳述,不得以其事後所載之個人鑑定意見為新證據,作為其鑑定意見非為再審新證據之理由而駁回再審。

2、死者墜落之水平位移2公尺之起算點,究竟為橋墩或護欄並未清楚記載,原裁定未盡調查,使辯護人表示意見,遽以認定,尚嫌速斷:

原裁定稱本案死者陳屍處之水平位移之距離係以橋墩為計算基準點,並非自護欄起算,而稱死者墜落陳屍處距離護欄之水平位移應當不到2公尺,就認定該水平位移自橋墩起算,故水平位移應不在自殺之數據範圍內,故為他殺,顯已有調查未盡之情事。

3、本件得否開啟再審,應由水平位移及其他有利不利證據綜合觀察評價:

本裁定稱判斷本件是否開啟再審,應是指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若再引入該水平位移之距離,而就該新證據之鑑定意見,結合前述不利於抗告人之證人與鑑定證人之證詞,及有利抗告人之測謊鑑定等證據,為綜合評價,是否已對原確定判決之事實產生合理懷疑即可。

原裁定(102聲再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以現有之法醫學文獻資料,所述之水平位移並非判斷死因之唯一絕對客觀依據,而為再審駁回理由之一,但再審之新證據僅需產生合理懷疑即足夠,至於新證據是否達到改判無罪,須待裁定開始在審後始判斷。

台中高分院的第六次
該案自定讞以來,王淇政聲請三次再審、洪世緯聲請二次再審,甚至台中高分檢檢察官也曾替兩位被告提起一次再審,這已是該案第六次在台中高分院了,我們期望藉由一次次的法律救濟能讓法院正視這個冤案,我們也鼓勵台中高等法院能做出正義的判決。

從2002年案發至今12年過去,王淇政、洪世緯離正義還有多遠,回家的路還有幾公里?12年消逝的青春回不來,這案發當時,被告分別為22歲、25歲的年輕人,至今兩人已經是30幾歲了!這次司法再度透出一絲陽光,期望陽光露臉後就此停止青春的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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