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9

2014/7/31 向最高法院遞抗告書狀

2014/7/31 向最高法院遞抗告書狀

今年2014年79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王淇政於2013年聲請的再審,后豐案義務律師表示:「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我們絕不放棄」,繼續為此駁回再審之裁定書提抗告,此為抗告書一狀,內容主要針對駁回之裁定(102年度聲再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提出部分異議,抗告內容整理如下:


1、未傳喚石台平法醫,僅表示無調查必要,而未附不傳喚之理由:

駁回理由內對於聲請人請求傳喚石台平法醫,到庭說明本案高處墜落死之死因判斷,但原裁定提及並未傳喚必要,但卻沒有說明不予傳喚之理由為何,且按台中高分院32年抗字第113號刑事判例意旨對於證據實質的證據力為何,是否得為再審開啟的原因,則應於再審開啟後為調查判斷

2、原裁定認死者掉落之水平位移應不到兩公尺,但卻未提出該推測到底從何而來,即認並非於石法醫對自殺之水平位移範圍內:

原裁定稱本案死者陳屍處之水平位移之距離係以橋墩為計算基準點,並非自護欄起算,而稱死者墜落陳屍處距離護欄之水平位移應當不到2公尺,原裁定亦未傳喚當時測畫現場圖之員警進行調查,就認定該水平位移自橋墩起算,顯已有調查未盡之情事。















3、法院僅肯認定原審許倬憲法醫之鑑定意見,而對其他法醫的高處墜落意見棄置不參:

原裁定不採法醫學界對於高處墜落死之死因判斷,而肯認原事實審許倬憲法醫僅以死者身體傷勢推斷死因之意見,對於法醫學界普遍接受之死因判斷因素棄置不論,率採單一意見許倬憲法醫之判斷,對於不同之鑑定結果視而不見,也未說明不傳喚石台平法醫之原因。


  • 註:法醫意見採信標準(資料來源:Wikipedia)
  • 1、對理論或技術是否可檢驗或已受過檢驗。 
  • 2、是否已經受到同行審查過並公開出版。 
  • 3、使用科學技術的案件中,已知的或潛在的錯誤率是多少。 
  • 4、已存在控制該技術運作的標準。 
  • 5、被相關的科學界普遍接受,可做為決定特定證據可採性的重要因素。

我們期待法院能參考律師團的意見,開起再審這道沉重的大門,讓遲來的正義就在此誕生,發回台中高分院駁回再審的裁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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